质检总局关于降低检疫处理收费标准等事宜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0年04月08日 浏览次数: 字体:【

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

 国质检财函〔2017〕137号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各直属检验检疫局,认监委,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公司:

     检疫处理是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的重要环节,检疫处理收 费是质检系统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根据简政放权、“放管服”改革和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,为进 一步规范质检系统检疫处理单位的收费行为,总局将在检疫处理 成本调查结果的基础上,综合检疫处理市场的竞争程度、事业单 位经费保障程度等因素,制定降低质检系统检疫处理收费标准的 方案(以下简称“降费方案”)。在降费方案出台之前,就质检系 统检疫处理单位的收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降低检疫处理收费标准

  自2017年4月1日起,各检疫处理单位应在《国家发展改革 委、财政部关于印发〈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〉的通知》(发改 价格〔 2003〕2357号)附件3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0%进行收 费,并按照《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完善收费公示的通知》(质检办 财〔2014〕1019号)、《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〈质检系统网上 收费公示规范化实施方案(试行)》(质检办财〔2015〕881号) 等文件要求提前进行收费公示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。

  总局鼓励各检疫处理单位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制定高于10% 的降费标准。2017年4月1号前已经降低收费标准超过10%的检 疫处理单位,不得以本通知为由上调收费标准。

  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、认监委于2017年4月1日前将所属单 位盖章后的收费标准对比表(见附件)以及2013年以来降低经营 服务性收费标准的文件汇总后报总局。


二、加强对检疫处理收费工作的监管

 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和《质检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环节收费管理的通知》(国质检财函〔2015〕 610号)、《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〈质检收费十七不准〉的通知》 (质检办财〔2016〕1079号)等文件的有关要求,强化收费主体 责任,认真履行收费管理职责。对于查实的乱收费问题,以及未 严格按本通知要求降低检疫处理收费标准的,除依法依规予以处 罚外,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。

特此通知。

附件:检疫处理收费标准对比表


(此件主动公开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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